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稅款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或者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刑標準。
虛開稅款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的起算標準。因虛開發票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或者因虛開發票受過處罰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虛開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是“數額巨大”的起算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發票騙取國稅30多萬元;
(二)虛開稅款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80%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虛開稅款654.38+0萬元以上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起算標準。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