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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館和《大清民法草案》的修訂應遵循哪些原則?

清末法律館的修訂和《大清民事法草案》的修訂,遵循的都是立法原則。

原則:采用各國民法通用原則。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論為指導。充分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和風俗習慣,確定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的規則,適應社會演變的需要。

結構:《清代民法草案》的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其中前三部分由修律館起草,後兩部分由李雪館起草。

《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民法法典。第壹次討論是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沈家本和吳被任命為修律部長,擬制定刑法和民法。光緒三十年(1904)成立修法館,負責起草各種法律和專門法典,刪除舊的法律和章程。變法之初,“刑法為重。”

內容特征:

民法的前三部分主要是“示範權力”。這三部分的內容主要是以西方國家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為基礎,並考慮到中國的舊習慣,從而反映了資產階級民法的明顯特征。後兩版民法主要圍繞“堅守國粹”根據民法草案的起草原則,關於親屬關系和相關財產關系,以及繼承的規定主要基於中國傳統,體現了濃厚的傳統色彩。

總的來說,該規範在許多方面與中國的實際情況嚴重脫節。但是,作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草案,它對後來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中國歷史上的第壹部民法典草案,體現了中國民法發展的重大轉折,開啟了中國民法發展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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