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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和當地法律哪個更有效?

壹般不同等級的規律是低律服從高律,ucp600高效。嚴格來說,雖然UCP600是目前為止公認的跟單信用證最成功的統壹慣例,但它並不是壹個非官方的規定,而是銀行和律師遵守的壹個行業慣例,所以它無法抗拒當地的法律。因此,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更高。

擴展數據:

UCP600***有39個條款,比UCP500少10,但比500更準確、清晰、易讀、易掌握、易操作。

它將壹個環節中涉及的問題匯集在壹個子句中;對信用證業務涉及的關聯方及其重要行為進行了界定,如第二條中的14定義,第三條中對具體行為的解釋。

首先,將UCP500中的難詞改為簡潔明了的語言,取消了“合理關註”、“合理時間”、“表面上”等容易被誤解的條款。有人說,這壹改變將減少昂貴的審判,這意味著法律界失去了論證或反駁“合理”和“膚淺”所收取的高額費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很多沒有實際意義的條款。如“可撤銷信用證”、“帆力批註”、“貨代提單”以及UCP500第五條“完整明確的信用證要求”和第12條“不完整不明確的指示”的內容也從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極其清晰準確。例如,Honor定義了信用證項下除議付以外的開證行、保兌行和指定銀行的所有與付款相關的行為;

議付強調購買單據(匯票),明確可以墊付或同意墊付給受益人。根據這個定義,遠期議付信用證是合理的。還有“交單”、“申請人”、“銀行日”等等。

百度百科-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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