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為奸淫幼女罪,最高可達死刑。強奸幼女罪是壹種嚴重的性侵害犯罪,其主體針對的是幼女,是對被害人身心健康的虐待和傷害,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具體來說,所謂14周歲以下,包括14周歲以下的幼女和以下各年齡段的少女。奸淫幼女的行為不僅指性交,還包括對幼女實施猥褻、猥褻或者其他形式的性侵犯。另外,如果情節特別惡劣,比如使用暴力手段,嚴重傷害被害人等。,可以構成強奸罪。司法實踐中,對幼女通奸的界定和適用標準仍在不斷完善和調整,但壹直是司法機關依法打擊的重點犯罪之壹。
如果被害人未滿14周歲但與犯罪嫌疑人有“戀愛關系”,是否還能構成通奸?根據法律規定,未滿14周歲的女童不具備性能力,因此無論是否存在“戀愛關系”,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實施奸淫。
強奸幼女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健康權和性權利,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現行法律對此類犯罪予以嚴懲,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安全。同時,家庭教育、社會宣傳和法制教育也發揮了重要的預防作用,有助於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