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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是誰?

監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1.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2、查處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3.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的監察範圍如下:

(1)中國* * *黨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學研究、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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