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理工程師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2.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3、保證實踐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專業水平;5.在本人執業活動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6、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7.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8.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就業或者執業;9.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和用人單位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10.協助登記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壹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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