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