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關於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