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13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口頭要約是壹種口頭要約,壹旦作出,受要約人可以立即理解。也就是說,要約壹旦發出,就被視為已經到達。
壹個完整的報價必須有三個方面:
(1)發送給特定的人(通過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網絡通訊設備)。
(2)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
(3)表明壹旦接受,將受要約的約束。
擴展數據:
在國際貿易中,也叫“接受”或“成交”。任何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要約和承諾是壹種相對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即使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知道要約的內容並表示同意,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受要約人通常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他們的承諾都具有同樣的效力。
(2)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生效時間,是指如果有回復時限,規定的時限為生效時間;如果對要約的答復沒有期限,通常認為壹個合理的時間(如函電往來和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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