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工傷賠償的,賠償算法為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護理費根據自理障礙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壹級至四級壹次性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工資;其他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
工傷勞動仲裁程序:
1.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2、審查受理後,對投訴材料不齊全或相關信息不明確的,應告知投訴人進行補充;
3.準備仲裁,組成仲裁庭,回避,調查取證,擬定仲裁方案;
4、仲裁、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法院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