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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工傷賠償標準

勞動仲裁壹般的賠償標準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應當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並向職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工傷賠償的,賠償算法為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護理費根據自理障礙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壹級至四級壹次性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工資;其他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

工傷勞動仲裁程序:

1.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2、審查受理後,對投訴材料不齊全或相關信息不明確的,應告知投訴人進行補充;

3.準備仲裁,組成仲裁庭,回避,調查取證,擬定仲裁方案;

4、仲裁、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法院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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