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羅馬法體系中,繼承最終演變為財產繼承,所以繼承法屬於財產法。後世多數國家將繼承限定為財產繼承,但風格不同。比如在《法國民法典》中,繼承法被列為取得財產方法的壹部分,然後在《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中,繼承成為單獨的壹部分。繼承法逐漸獨立。
第二,羅馬法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後世民法典在規定法定繼承時,大多沿襲羅馬法,以血緣為基礎。
第三,羅馬法繼承制度以意誌自由為原則。之後,大多數國家從羅馬法的規定中規定遺囑自由是繼承法中的基本原則,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第四,特殊復制的保護。為了限制遺囑自由的濫用,羅馬法規定了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設立受到了自然法平等、公平與和諧理念的影響,旨在限制完全的遺囑自由,保護近親屬的繼承權,平衡遺囑人意願與近親屬權益的關系,實現家庭與社會秩序的和諧。
第五,羅馬法繼承了遺贈信托制度,可以說是現代信托制度的雛形。
簡而言之,羅馬法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內容歷久彌新。繼承制度作為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深深影響了後世各國。直到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我國現代國家繼承法中看到羅馬法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