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責任,首先要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通常指的是派遣人員選擇上的過錯和監管上的過錯。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為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指導和管理。同時,用人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因此,派遣員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勞務派遣最顯著的特點是雇傭和使用勞動力的分離。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作為員工,他是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的,所以他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所以即使和用人單位的所有人做同樣的工作,福利待遇也不壹樣。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