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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C采取的調查措施1213

法律分析:監察法中十二項調查措施的內容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采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轉移、查封、扣押、搜查、勘驗、鑒定、留置)。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將接受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所有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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