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品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不僅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供自己消費,還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
至於服務消費,既包括自費接受服務,也包括自費接受服務。無論是商品消費還是服務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用於日常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這種劃分不是基於或者僅僅基於消費目的,而是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比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購買、使用、持有和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體”。1978在日內瓦舉行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第壹屆年會上。
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成員”。《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需要使用、獲取、訂購或有意獲取或訂購商品(工作和服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