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其適用範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可見,兼職是否受法律保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兼職的主體多為尚未畢業的大學生。根據法律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非全日制學生不符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法律要求,但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屬於雇傭關系,屬於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因為法律規定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不受法律調整,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們的傷害只能按照壹般的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因此,應當按照人身傷害的標準進行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大學生與企業之間的雇傭關系,公司應對兼職員工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