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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職位還是職稱?他有實際權利嗎?檢察院的檢察官比例是多少?

檢察官是壹個職位,不是頭銜。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壹般來說,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可以稱為檢察官。

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廉潔奉公,忠於職守,遵守紀律;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九條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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