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離婚、撫養、扶養、收養、監護、解除同居等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尋求居委會、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家庭糾紛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