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的主要區別是:1。紀律處分的對象是黨員,行政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2.紀律處分對應的是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3.紀律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行政處分的依據主要是行政處分法規、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或者級別,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