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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職責是什麽?

檢察官的職責是:

1.進行法律監督,負責登記處理舉報信訪,對總部及下屬單位信訪數據進行同級、分析、上報、匯總;

2.代表國家起訴;

3.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5.反貪汙、反賄賂、反瀆職、反侵權;

6.行政起訴等。

7.制定處理信訪、案件調查、采購項目監督等規章制度,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第壹款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享受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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