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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與監督的區別

起訴和監督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的偵查權適用於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為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於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包括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2.權利的行使是不同的。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重要調查事項的決定必須經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批準。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是法律規定和認可的;

3.法律依據不壹樣。監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突出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突出公安機關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兼顧公正與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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