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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法律分析: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或不行使職權的監督。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

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壹種制衡的法律制度,它遵守和督促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其合法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對保護公民的合法訴訟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組成

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相關法律和現行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壹種特殊的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刑事訴訟,屬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監督。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違法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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