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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監督執法規定

《監察機關監察執法規定》經中共中央批準,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黨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制定《條例》過程中,對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對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開展監察執法,特別是對規範行使調查措施權提出了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

監察機關監察執法規定

第十壹條督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討論並提出督導工作的總體安排,指導、協調學校督導工作的開展,審議或決定督導室提出的對違法行為和案件的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監察部監察對象為全校二級單位聘任的學校管理幹部和職能部門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監察以下工作:

(壹)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學校重大決策、決定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保障督導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

(二)受理對監察對象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受理對違紀行為的投訴;

(三)查處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和案件;

(四)參與學校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對監督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廉潔勤政的教育;

(六)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部門管理和監督的規章制度;

(七)參與學校對督導對象的考核和評價;

(八)參與協調學校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九)協助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十)完成校長、學校領導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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