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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性質

法律解析:公訴權是指人民檢察院有權在偵查終結後,對公安機關等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公訴機關行使公訴權的目的,首先是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其所起訴的罪名,請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的罪名範圍內對有罪的被告人給予適當的刑事制裁。量刑建議權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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