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