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不起訴不壹定結案。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表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當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涉及行政違法,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不起訴決定的內容有哪些?
不起訴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和住所、公民身份號碼、國籍、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和羈押場所等。;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案由和案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和作為不起訴決定依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說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
5、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相關通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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