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受理控告申訴納入法定程序的實施辦法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壹受理控告申訴。本院檢察長、其他部門或人員收到的申訴、上訴,除另有規定外,應在七日內移送檢察部門。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控告申訴進行認真審查,準確認定控告申訴的性質和類別,嚴格按照管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分流。
第六條對於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普通信訪,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告知控告人、申訴人向主管機關舉報,或者將控告申訴材料移送主管機關並告知控告人、申訴人,同時做好解釋、教育和引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