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有監督權,屬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監督。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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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憲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