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百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零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相關案件中可能識別未成年人的姓名、圖像、住所、學校等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的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
第壹百零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導和培訓。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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