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任務時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死亡;
2、被鑒定為因戰、因舊傷復發後致殘死亡的;
3.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4.在執行任務或者工作中因病猝死,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5.其他人因公殉職。
因公犧牲軍人,按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收入的20倍發給20個月的工資;病故軍人按照上年度城鎮人均收入乘以10個月工資發放。月工資低於部隊軍官工資標準的義務兵和其他士兵,按照部隊軍官工資標準納入壹次性撫恤金。現役軍人(包括武警官兵)因公犧牲、病故或者意外死亡、因人民內部矛盾自殺的,由所在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按照民政部規定的條件審核確定,發放壹次性撫恤金的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監督。
人民警察被評為烈士、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為本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個月工資。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殘疾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遺屬、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病故人民警察遺屬可以享受撫恤優待。人民警察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發放遺屬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七條軍人死亡並被批準為烈士,或者被確認因公犧牲、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