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接受處罰,往往會提出量刑建議。多數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態度較好,且案件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會考慮給予緩刑。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認罪認罰的案件都會判緩刑,判決結果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具體來說,法院在決定是否準予緩刑時,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潛逃和再犯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即使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法院仍有獨立審判的權力,會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
總而言之:
檢察院要求認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會考慮給予緩刑,但並不是所有此類案件都會給予緩刑。判決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因素做出公正的判決。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認罪認罰就壹定會判緩刑。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