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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批評能成為辭退的證據嗎?

法律分析:不能,書面審查只能證明員工在某件事上有過錯,不能用來直接辭退員工。只有員工的過錯符合公司規定,符合嚴重違紀,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員工,否則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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