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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

壹是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宗教團體是社會組織。所謂橋梁作用,就是宗教團體要把黨和政府的聲音直接傳遞給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也要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聲音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從而發揮“雙向傳聲筒”的作用。

二是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合法權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必須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工作,如辦理教務、組織宗教活動、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開辦宗教院校或誌願者培訓、印制宗教經典、出版宗教書刊、興辦慈善事業等,體現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和政策保護。

三是發揮社會管理作用。宗教組織作為社會組織,應在這壹領域進行規範管理,確保其宗教的完整性,即執行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加強自律,做到教內外團結和諧。

四是發揮服務協調作用。宗教團體要樹立服務意識,服務宗教界和宗教派別的代表人士和信教群眾,服務社會(如興辦慈善事業),通過提供良好的服務贏得信教群眾、信教群眾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提升宗教團體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當出現矛盾糾紛時,在政府與宗教界人士、宗教界人士與宗教界人士之間發揮“減壓閥”和“潤滑劑”的作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是發揮宗教內部事務的協調指導作用。宗教團體是宗教界的社會組織。沒有宗教界人士和信徒的支持,宗教團體就是無源之水,在宗教界的影響力和權威性無從談起,更談不上在聯系宗教代表和信徒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了在宗教內部事務中發揮協調和主導作用,宗教團體應當加強宗教紀律,規範宗教儀式,切實樹立宗教團體在宗教內部事務特別是教育事務中的權威,增強其凝聚力、向心力和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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