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6月25日通過,1986。現予公布,自6月25日起施行,1987+1。
1998《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均將農用地轉用控制作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點,對農用地之間的轉用缺乏制度約束,導致實踐中大量出現農用地轉用林地、草地、園地等現象,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生產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從而進壹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點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