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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比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主要有哪些管理制度?

根據《私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6月25日通過,1986。現予公布,自6月25日起施行,1987+1。

1998《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均將農用地轉用控制作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點,對農用地之間的轉用缺乏制度約束,導致實踐中大量出現農用地轉用林地、草地、園地等現象,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生產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從而進壹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點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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