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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方法的評價功能。

答: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的功能。法律不僅具有判斷行為是否合法的功能,而且因為它以道德和理性為基礎,還可以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善是正確還是惡是錯誤。法律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導人們行為的效果。在現實生活中,法律並不是評價人們行為的唯壹標準,還有道德規範、宗教規範、風俗習慣和社會群體的規則。但是,法律做出的評價與他們有著不同的特點。

(1)法的評價具有突出的客觀性。即什麽行為是正當的,什麽行為是不正當的;什麽行為可以做,什麽行為不可以做,在法律規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法律對行為的評價壹般不會因人而異。當然,在用法律規範評價行為時,評價者對規範的理解也可能是微妙的,有時甚至是重大的。然而,這種差異在其他評價標準中更加明顯和頻繁。

(2)評價方法具有普遍有效性。普適性是指將它反復應用於不特定的對象,對相同的情況做出相同的處理的能力。在同壹個社會裏,因為人們的道德觀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者因為接受的習俗和紀律不同,每個人對某種行為的評價只有在與那個人有著相同標準的人之間才是有效的。對於法律規範來說就不壹樣了。不管人們的主觀意願是什麽,只要他們的行為進入法律行為的範疇,法律規範的評價對他們就是有效的。如果他們不想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們的行為就必須客觀地與法律的評價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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