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件應該是尚未發生的事實,也就是未來性的。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在執行民事法律
法律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時,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將來是否會發生,即很可能發生。如果當事人在約定時已經知道將來會發生或者不會發生的事實,則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故意。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4)條件應該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合法。因此,當事人約定為條件的事實,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5)條件應當是協議用於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目的。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的,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