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倫理和哲學的融合。
3、法典不是由國王或立法機關頒布的,而是由宗教名人或婆羅門教僧侶和貴族根據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編制的。
4.公開宣揚社會不平等,以法律形式明確所有居民的地位、權利和義務,形成完整的種姓制度。
擴展數據:
古印度法律可以分為兩個分支:佛教和婆羅門教。佛教的代表性法律文獻有阿育王(約公元前273年-公元前232年在位)所稱孔雀王朝的三藏,即《律藏》、《經藏》、《論藏》。婆羅門法把古文獻《吠陀》當作經典,其中《法華經》起著法典的作用,《喬達摩法華經》。
大約在公元前4世紀,孔雀王朝時期撰寫的政治經濟論文《論政治》也包括了許多法律規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獻是《摩奴法典》,有12章,包括宗教、道德、法律規範和哲學。古印度法律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無限王權和種姓制度。
在土地法方面,國王享有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合同通常是通過宣誓訂立的。婚姻也是壹種契約。原則上禁止不同種姓間通婚,強調父母和丈夫的權利。妻子和孩子的地位和奴隸壹樣。在刑法中,不同的姓氏犯同樣的罪,處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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