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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構成條件如下:

國際法主體,又稱國際法人格,是指能夠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與國際法律關系,直接承擔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能夠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出國際主張的實體。

作為國際法主體,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能夠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與國際法律關系。

2、能直接承擔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

3.具備國際索賠能力。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歐洲社會解體和進入現代歐洲社會的過程;現代歐洲社會的向外擴張;在發展中世界社會,權力逐漸集中在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大國手中。

國際法的造法模式《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模式,即國際法規則的形成方式,分為條約、習慣國際法和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三類。這壹點幾乎得到了普遍認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民族自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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