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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經濟法律關系的對象。

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力)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既具有法律關系客體的壹般性質,又具有屬於經濟法範疇的特征。* * *主要表現在:(1)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2)權利客體是客觀的,不以主體的意識為轉移;權利客體具有價值,能夠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權利的客體是合法的,受到法律規範的確認和保護。(3)權利的客體具體包括:物、行為和無形財富(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尊嚴等。).特征如下:(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行為可分為經濟管理行為和支付行為,兩者都不同於其他部門法意義上的“管理”和“支付”。經濟管理行為主要存在於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但由於經濟法具有公私壹體的特點,在競爭法律關系、組織管理的流轉和合作關系中也存在著許多經濟管理行為。註重經濟管理行為的特點在於公共性。非公共管理範疇的管理行為壹般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另壹方面,支付行為也可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這裏的支付行為不同於民事債務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支付行為。它主要存在於競爭、組織管理和合作的法律關系中。(2)其他類型的法律關系客體(如物、智力成果、人格權等。)壹般可以是任何部門法的對象。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任何事物,只要僅在外延上不具有唯壹性,都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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