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起草規範性法律文件必須準確、清晰、連貫、簡明地表達立法者的意圖。因此,起草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壹項復雜的工作,要註意技術問題。其總的要求是:壹是確定性,即法律草案規定的事項、情形、範圍和規則應當確定,不能過於抽象和原則,也不能過於具體和繁瑣。二是合法性,即法律草案不得與憲法和其他效力更高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相抵觸。三是不矛盾,即法律草案不得與其他現行法律文件相抵觸,必要時可以修改或廢止原有法律文件,以保證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四是銜接,即法律草案要考慮到與其他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匹配和協調,以便相互配合,發揮作用。第五,邏輯,即法律草案本身要前後壹致,前後連貫。六是有限度,即把調整相同內容、規定相同問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數量減少到最低限度,既有利於規範性法律文件的體系化,又避免了法律文件的過度膨脹和復雜化。第七,簡明性,即法律草案中的條文、語言、概念和用語應當簡單明了、準確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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