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親屬關系的法律調整範圍,世界上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壹,不可概括的規定。即立法壹般不限制親屬的範圍,而是規定親屬在特定的親屬關系或法律事項上的法律效力。第二,壹般化的規定。也就是說,立法壹般界定親屬的範圍,這個範圍之外的親屬關系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不具有親屬的法律效力。
(3)在中國歷史上,親屬關系的調整範圍是以禮法為基礎的。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統壹的總則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