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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大清法律在經濟立法方面的特點。

答:清朝作為最後壹個封建王朝,極力抑制工商業。其特點主要表現在:

(1)阻撓沿海對外貿易。清初頒布禁海令和移海令,全面封鎖海外貿易。康熙申請海禁,沈重打擊了新興的對外貿易和沿海工商業。《大清法》及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從事海外貿易者嚴懲不貸。

(2)限制礦業發展。清朝的法律嚴格限制礦產的開采。為了控制雲南的銅礦開采業,清政府規定了官借流動資金,官收余銅的政策。那些私下買賣的人被沒收並受到懲罰。

(3)重新征收營業稅,抑制私人商業。清政府廣泛設置稅卡,重新征收營業稅。逃避關卡,偷稅漏稅的,商家會依法嚴懲,地方官也會壹起商量。除關稅外,還征收各種商業稅。

(4)實行官辦體制。清政府將鹽茶等利潤最高的行業置於官方壟斷之下,禁止私人銷售。清朝實行官營手工業制度,很多生活用品只允許在官營作坊生產,由政府出售。官辦體制對民間手工業和商業打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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