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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訴訟代理人的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人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不能在同壹訴訟中代表雙方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人的授權,在訴訟活動中代表被代理人的人。在我國,除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代理。

具體特征:

1.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即喪失訴訟代理人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任何超越代理權的訴訟都是無效的,不能產生程序法的效力。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5.妳不能在同壹訴訟中代表雙方。在訴訟中,雙方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做雙方的代理,可能會損害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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