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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主要內容

法律解析: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相關法律和現行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壹種特殊的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密切相關,或在訴訟過程中,或最終通過訴訟來完成。因此,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目前,刑事訴訟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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