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重度:剩余刑罰超過總刑期的五分之四,服刑期月均減刑分低於1;
嚴格管理水平:剩余刑期不到總刑期的五分之三,已服刑期月均減刑分值大於等於2分;
普通級(也稱“普通管理級”):剩余刑期不足總刑期的壹半,已服刑期月均減刑分值大於等於3分;
從寬:剩余刑罰不足總刑期的5%,但已服刑期月均減刑分值大於等於4分;
特寬級:剩余刑期不足總刑期的五分之壹,已服刑期的月均減刑分大於等於4.5分。
2.提升以上水平的兩個標準缺壹不可。
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減刑為有期徒刑之前,全部按照“特別嚴格級別”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