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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並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采用的數罪並罰原則有三條:

1,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2.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加重限制原則;

3、數罪並罰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於附加刑,采取附加刑與主刑相結合的原則。

數罪並罰是指人民法院對壹個人數罪並罰,按照法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吸收原則是指壹人數罪采取重罪處罰吸收輕罪處罰的合並處罰標準。數罪並罰原則是將壹人所犯數罪的刑罰絕對相加,合並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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