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寧夏公安機關關於證明是否有犯罪記錄的規定(試行)》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文件,需要出具公民是否有犯罪記錄證明的下列情形:
(壹)公民本人在無相關犯罪記錄的前提下申請從事特定職業或者行業的;
(二)因出國(境)、訴訟需要,公民本人申請的;
(三)因辦理公民犯罪記錄公證需要,公證處提出申請的;
(4)有關單位申請服兵役、入黨、招警(含警校招生)、招錄公務員、從事航空招飛等特殊職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需要證明的其他情形。
雖然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但公民確有正當理由,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是否有犯罪記錄證明的,公安機關也可以酌情出具,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
公安機關不受理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單位的申請或者公民對他人的申請,但可能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