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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兩個機構不壹樣。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他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性質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適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快捷、廉價,但其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需要的費用多,但公平可靠。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

4.復習的力度不壹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的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理範圍都有詳細規定。從事項清單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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