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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行政法律規範沖突的形式

1,範圍不壹致,表現在主體範圍、適用事項範圍、行為範圍、權利義務範圍等多個方面。

2.不壹致的條件。在個人權利義務方面,如果兩個規範之間的規定不壹致,就會導致個人的權利或義務不同,這也是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壹種沖突形式。

3.不壹致的行為。如果兩個規範對行政行為的性質有不同的規定,也會出現行為不壹致的規範沖突。

4、法律的概念不壹致,不同的規範對於同壹客體的不同概念,會使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以另壹種形式出現。

5、無權或越權,制定法律規範的機關是否有權制定某些規範,如果制定法律規範的機關沒有權力,那麽其制定的規範就是無權或越權。因此,這種越權或越權的法律規範與有關設定和劃分權限的立法規定是不壹致的,也是壹種規範沖突。

6.準則的規定和精神相互不壹致。這種規範的沖突更符合人們所說的“沖突”。這種沖突既有直截了當的規定,也有實質的精神。

7、上位依據的喪失,上位法被取消或廢止後,下位法仍然適用,會因為上位依據的喪失而出現規範沖突。

8時間或截止日期不壹致。

9、前後規範不壹致。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新規範和舊規範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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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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