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方式,授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合法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規範、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應當根據各單行法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每壹具體違法行為應當填寫壹個“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改等。).警告屬於申城懲罰,是壹種影響對方名譽,對對方施加壹定精神壓力的懲罰。
(2)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取得的財物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比如淫穢視頻和非法出版物。
(四)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五)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