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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52條第1款

法律主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交通標誌、標線的,應當讓有優先通行權的壹方優先通行;(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以上是《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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