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管理,保證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